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分管领导审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会议议程,提交乡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乡党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乡党委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到会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或投票等方式。
重要干部的任免,经由乡党委会讨论决定,并采用票决制方式。
若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涉及群众利益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并与会议记录一起存档备查。
五、对乡党委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纪检、监察的同志要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六、“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依照本办法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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